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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将上线,券商需报送受罚事项、IPO项目撤否信息

发布时间:2024-08-13       作者:中阳期货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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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时报记者 许盈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向业内就《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常规数据报送接口(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据悉,中证协后续将上线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涵盖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目录管理、投行业务电子底稿抽查、投行业务开展情况管理、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信息管理、投行类质量评价等五大功能。券商可通过“证联链”区块链基础设施,将投行业务数据报送至中证协。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上线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一方面是落实《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的有关要求,另一方面是将年度报送的有关评价信息改为常态化及时报送。未来,券商投行业务开展情况和执业质量将更加透明,体现了资本市场强化监管的政策导向。

  “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上线是中证协重塑行业生态的重要一环,将有力督促券商加强投行内控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上述人士称。

  中证协将上线

  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

  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是中证协在底稿监管系统和质量评价系统基础之上整合形成,汇集了五大核心功能,包括支持中证协投行业务电子底稿目录管理、投行业务电子底稿抽查、投行业务开展情况管理、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信息管理、投行类质量评价等工作的开展。

  中证协称,为提升投行业务相关信息的报送效率,该协会依托“证联链”,形成常规报送类和专项报送类两大类报送数据。后续将按照自律监管需求,逐步增加投行业务信息报送的范围。

  据悉,上述征求意见稿是券商完成中证协投行业务自律监管平台数据报送相关接口的说明,它是在《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数据接口规范》《投行项目信息常规报送数据报送规范》和《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专项报送数据报送规范》三项标准的基础上,经过整合升级修订而成。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券商须报送的数据范围主要分为四方面,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人员信息、底稿目录信息以及券商或投行项目的负面事项。

  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显示,相比此前规范,新的报送范围对于项目基本信息有所修改,并对于项目人员信息报送要求进行了整体修改。而对于负面事项内容,则整体不变,仅调整个别文字。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推进和券商投行业务不断发展,中证协自律监管面临日益复杂的情形和多条信息链路互相独立的问题。该自律监管平台的推出,将有效整合现有的投行自律监管渠道,整合多个监管功能,进一步形成全方位、高效率的监管体系。未来随着更多数字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将有助于提升投行业务的透明度和监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IPO项目

  终止原因需报送

  具体来看,项目基本信息报送方面,券商需要报送包括股票保荐及推荐挂牌业务项目信息报送、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项目信息报送、债券承销业务项目信息报送等。

  中证协建议券商有项目信息新增或变动后及时报送。每年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开始前,需要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基本信息的报送。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近年来IPO(首发)撤否的问题,券商也需要报送项目终止原因类型。也就是说,当项目状态为“受理后终止”时,报送人需要在“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问题撤回”“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后撤回”“审核未通过”“其他原因撤回”中四选一进行填报。

  在项目人员信息报送方面,券商首次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时,必须同时报送项目人员信息,包括现处于项目中的人员及历史人员信息。当项目人员信息后续发生变化,建议券商及时更新报送,包括人员新增、人员离开项目、人员身份变更等。其他保荐机构信息为保荐类项目选填项,建议券商在首次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时,同时报送其他机构信息,当其他机构信息后续发生变化时建议券商及时报送最新的信息。

  项目成员信息及其他保荐机构信息报送更新时需全量报送,包括所有现处于项目中的信息及历史信息,以最新报送的为准。每年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开始前,券商需要完成上一年度项目人员信息的报送及更新。

  需要报送负面事项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在底稿目录信息方面,报送方式修改为直接和证联链节点或IPFS(星际文件系统)进行交互,部分项目信息字段和项目成员信息进行精简,报送的底稿目录结构要求没有变化。券商需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建设指引》要求,将2021年1月1日起承揽的项目进行报送,报送的项目类型详见数据字典项目类型。券商被允许在未报送完整项目信息前,优先报送底稿目录信息,后续再补充完整项目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券商还需报送券商或投行项目的负面事项。中证协要求,券商及投行项目负面事项的报送需在当年度协会开展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工作截止时间前完成。

  券商或投行项目被处罚的,需填写“处罚单位”“处罚日期”“处罚措施”,并上传相关函件、决定书等,“项目负面事项”仅需报送此次评价范围内项目的负面事项。

  券商、发行人、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的,需报送“立案主体”“被立案主体”“立案日期”并上传“立案告知书”。发行人、上市公司被立案的,如无立案告知书,可上传公司相关公告。

  券商或其投行项目存在负面事项的,券商应向中证协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负面事项情况。券商不同类型投行业务由母子公司分别开展的,各母子公司“公司负面事项”由已建设对接负面事项接口的券商统一报送。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证监会持续加强对投行业务的监管处罚力度。在近期出炉的2024年券商分类评价结果中,有多家公司因投行业务被采取(或事先告知)行政处罚或者暂停业务的监管措施,分类评价依规予以扣分并同时取消其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相关项目业务发展加分,传导合规风控为本的鲜明导向,督促行业摒弃规模情节、切实提升执业质量,走高质量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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