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启动,原则上年底前完成
发布时间:2023-09-07 作者:中阳期货 点击数:
今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答复网友,表示正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后,近日,相关文件正式落地。
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下发《通知》,以16条内容对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的工作要求、业务调整、产品管理、保单转移等进行明确,同时对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统筹做好客户信息确认、加强系统建设,以及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业务操作、公告通知、信息报送等提出要求。
在业内看来,《通知》的目的在于实现个税递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的并轨,完善第三支柱建设。个人养老金发展再次提速,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居民的养老储蓄需求也将推动保费长期增长。
衔接文件正式落地,预计推动个人养老金长期稳健增长
8月2日,中国政府网曾发文,指出,近期有网友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随后,金融监管总局对留言做出答复: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时隔一个月后,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16条内容对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和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的工作要求、业务调整、产品管理、保单转移等进行明确,同时对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统筹做好客户信息确认、加强系统建设,以及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业务操作、公告通知、信息报送等提出要求。
税延养老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6月7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将于正式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三个试点区域开售。
然而经历多年发展,税延养老险却面临遇冷难题,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该试点,其中有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
为完善我国养老第三支柱,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发布,我国正式启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数据显示,截至2023 年6 月末全国36 个先行城市(地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人数4030 万人。
两者同属于第三支柱,且共享每年1.2万元的税优额度,但相较于税延养老险,个人养老金制度范围更广、产品选择更多、税收抵扣也更方便。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通知》,推动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进行衔接。
“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的顺利并轨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逐渐成熟,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居民的养老储蓄需求持续增长,预计将推动个人养老金长期稳健增长”,国泰君安证券研究员刘欣琦、谢雨晟分析道,与此同时,“保险产品作为个人养老金对接的重要产品之一将得益于个人养老金规模的增长而实现保费扩张。”
个税递延型养老险停新、支持保单变更,年底前完成衔接
根据《通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应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聚焦于具体要求,银信保公司应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以支持衔接。同时,由银信保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确认工作。
2023年9月1日起,银信保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试点公司完成与银保行业平台系统对接后,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对接情况说明,金融监管总局将其已开展业务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未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业务的试点公司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不得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同样自9月1日起,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对于保单变更申请,试点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
当保单变更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纳保费;投保人需核对本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的合计数额,根据每年12000元的缴纳上限标准,在2023年剩余时间内合理安排后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超出限额标准的缴费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
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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